本报讯 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,看似是个人的自由选择,实则却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日前,淮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李某与王某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楼层,且门牌号相邻,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邻。然而,从去年1月开始,两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却被一台空调的外机打破了。原来,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,就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正对李某家厨房窗户的位置,相距不足两米。从此,王某家空调外机吹出的风正对着李某家的厨房,这让李某感到很困扰。为此,双方爆发了争吵。一年半的时间里,邻里矛盾不断升级。
最终,李某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外机。王某则辩称,安装该空调外机时李某不在家,且空调外机的安装已取得“业委会的批准”,并强调受到楼道宽度的限制,整栋楼的空调外机安装都难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安装的空调外机与李某家厨房窗户距离不足两米,客观上产生了冷热风直排、噪声干扰等不良影响,此举构成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侵害。这一事实确凿,并无争议。
针对王某“整栋楼难符国标”的说法,法院未予采纳。虽然王某自称楼道宽度有限,但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发现,王某完全可以将空调外机移至自家阳台外侧等其他位置,并可采取加装金属罩等防护措施,从而大幅降低对邻居的影响。因此王某并非别无选择,其执意在未获对方同意的情况下,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对邻居家形成干扰的位置,理应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王某拆除正对李某家厨房的空调外机。判决生效后,王某履行了拆除义务。
法官表示,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。行使自身权利时,多一份换位思考的自觉,多一点事前沟通的善意,许多纠纷其实完全可以避免。
■记者 王夏禹
通讯员 华蓉 吉园园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