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5年2月21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)
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,对《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款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