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通讯员 储珠琳
本报讯 “真没想到,3月份签调解协议当场就拿到了7.4万元,4月份又收到3.9万元,感谢法院帮我解了燃眉之急!”近期,淮安经开区法院灵活运用“明伤不鉴定”机制,以清晰的医学记录为依据,以法定的伤残标准为参照,简化司法鉴定程序,成功化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以务实举措减轻了群众诉累。
2025年7月3日,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胡某,造成胡某受伤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王某负全部责任,胡某无责任。胡某因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,行内固定手术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胡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,并就伤情及营养期、护理期、误工期申请鉴定。
淮安经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,胡某的伤情诊断、治疗情况与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中椎体骨折致残的相关条款直接精准对应,客观上已达到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,完全符合“明伤不鉴定”机制的适用条件。考虑到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,侵权主体为个人,诉讼能力、赔偿能力有限,而鉴定、诉讼程序将额外增加受害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。承办法官满冬青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:鉴定并非此类事实清晰案件的必经程序,“明伤不鉴定”是在确保伤残认定准确无误的前提下,对伤残等级认定流程的合理简化。在此基础上,满冬青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伤残等级、损失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逐项确认。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,最终双方均认可伤残等级,并达成调解协议,由王某赔偿胡某15万元,纠纷一次性了结。
淮安经开区法院将继续推行“明伤不鉴定”机制,对于损伤事实清楚、对应鉴定标准明确的情形,通过司法主动审查、引导当事人合意确认,综合运用证据规则,简化司法鉴定程序,以诉讼程序的“减法”和审判效果的“加法”,破解“鉴定慢、成本高、周期长”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进一步实现道路交通案件“快调、快确、快赔”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