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A03版:民生

离职协议签了又反悔? 不诚信诉求难获法律支持

■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

本报讯 近日,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典型案例,为劳动关系中的诚信履约原则立下明晰注脚。劳动者李某在与用人单位签订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并领取补偿款后,以“协议未涵盖加班工资”为由申请仲裁,最终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依法驳回,仲裁裁决以司法实践守护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底线。

2022年7月,李某入职某管道公司从事技术工作。2024年9月,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,签订书面协议约定:劳动合同于9月27日解除,公司一次性支付3.75万元协商补偿款,明确“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,如有权利互相放弃,如有义务互不承担”。公司当日即履行付款义务,然而两个月后,李某以“补偿款仅针对经济补偿”为由,向仲裁委申请裁决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2.1万元。

仲裁委审理查明,涉案协议由双方多次沟通后自愿签署,内容清晰列明补偿款性质为“协商补偿”,且无任何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、民法典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“协议中‘不再有任何争议’的概括性约定,在无明确排除项的情况下,应视为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达成了整体解决合意,包括加班工资、工资差额等潜在诉求。”主审仲裁员指出,李某在领取款项后违背约定,既违反协议约定的“权利放弃条款”,也违背民事法律中“诚实信用”的基本原则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李某在签署协议前有充分时间审查内容,无证据显示其受到欺诈、胁迫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,因此其事后反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这一案例对劳动关系双方均具警示意义。对用人单位而言,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尽到充分说明义务,将补偿范围、权利放弃等关键条款以明确语言写入协议,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;对劳动者而言,签署协议前需逐条审查内容,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,一旦自愿签署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,不得随意反悔。

2025-05-28 1 1 淮安日报 content_273894.html 1 3 离职协议签了又反悔? 不诚信诉求难获法律支持 /enpproperty--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