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A03版:金湖新闻

金湖法院为调解协议履行“加保险”

■通讯员 伍晓伟 颜 莹

本报讯 近年来,针对经济纠纷案件调解协议履行难题,金湖县人民法院创新推行“履行担保”机制。该机制要求义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,需提供经法院认可的担保人,形成连带责任保证体系。此举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,为调解协议履行“加保险”,有效强化协议执行保障。

“推行‘履行担保’机制,是降低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的重要举措。”金湖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徐俊介绍,该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在60%以上,但在司法实践中,部分义务承担人存在“调解协议执行力弱于判决”的认知误区,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长期偏高。通过构建担保人连带责任机制,形成“责任共同体”法律约束,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法院可依法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。

据了解,为有效提高民事裁判履行率,该院同步推出三项配套机制: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义务承担人愿意以被保全账户金额履行义务的,采用“执行前置”机制,由审判部门直接扣划裁定;实行“谁审理、谁负责”判后督促机制,由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、电话沟通、上门回访等方式,跟踪督促义务承担人及时履行义务;对义务承担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、但需要通过处置财产来实现的,依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,准许义务承担人在法院监管下通过协商拍卖、变卖、以物抵债等方式自行处置财产,用来履行偿债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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